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判断诉争技术方案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时,应当注意从整体上进行审查和把握,即使技术方案中的部分技术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但如果从该部分技术信息与技术方案整体关系看,不足以令技术方案整体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认定技术方案仍然不为公众所知悉。
张国贵律师
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判断诉争技术方案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时,应当注意从整体上进行审查和把握,即使技术方案中的部分技术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但如果从该部分技术信息与技术方案整体关系看,不足以令技术方案整体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认定技术方案仍然不为公众所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