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牙公约》,缔约国之间互相承认文书出具国办理《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无需再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每份附加证明书都有一个公开注册的编号,目的国可利用文书出具国提供的核查渠道验证其真伪。外国籍人不方便来中国办理公证的,可以在当地办理公证,证明其在申请入籍前使用的中文名字和入籍后使用的外文名字具有前后联系,是同一人并附上入籍后的护照或身份证,该公证书通过入籍国的外事机构出具附加证明书(Apostille),该附加证明书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是中外文双语版,方便国内使用。外国籍人如果在国内,可以在我国境内办理公证书,提供护照及翻译件,证明护照与译本相同,也就是原取得的不动产登记证书记载的中文名字与护照上的外文名字一致。
持附加证明书或公证书,向中国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时,因为程序方面的要求,登记机关会受理,收入附加证明书或公证书存档,并以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为理由,为申请人换发新的不动产权利证书,只是名字可能仍然为原来的名字只是证件发证时间变化了,不动产登记簿中的登记材料完善了,将来发生变更或注销登记时即以此为据。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