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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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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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房东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租客全额追偿?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3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次举报
2026-03-28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承担了补偿、赔偿责任的主体,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房东因自身过错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租客,追偿超出自身过错份额的全部款项;若法院生效判决已明确房东与租客的责任比例,房东仅能就超出自身应承担份额的部分行使追偿权。租客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同时面临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房东无共同犯罪故意、未实施教唆、帮助等共同行为的,绝对不会被牵连承担行政、刑事责任,仅需在民事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