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对定金作出了专门规定,明确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属于典型的实践合同;同时设定了定金的法定上限,即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进一步确立了定金罚则,明确了定金的违约担保与惩罚属性。
而预付款在《民法典》中无专门章节规制,其法律性质是主合同项下付款义务的提前履行,适用合同编关于价款支付的一般规则,无专门的法定成立要件与数额限制,数额、支付时间、方式全由双方自主约定。其本质是合同履行的一部分,而非独立的担保合同,不具备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定担保功能,也无法律直接规定的惩罚性后果,这是二者最本质的法理差异。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