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九条明确,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对于已生效的离婚协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同时,2025 年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二十条明确,离婚协议约定将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的,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请求撤销的,法院不予支持。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