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具有整体性、持续性和公共性的特点,物业公司的服务覆盖小区全区域、全体业主,贯穿保洁、安保、绿化、设施养护等多个维度,单个业主不能以部分服务项目存在瑕疵,就否定物业公司的全部服务,进而拒绝履行全额缴费义务。同时《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司法实践中,只有当物业公司存在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主要服务义务,导致小区基本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安全无法保障的情形,业主提交充分证据后,人民法院才会酌情减免物业费。对于一般的服务瑕疵,业主无权全额拒交物业费,正确的维权方式是留存完整证据,通过业主委员会协商、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整改、承担违约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