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股权持股情况是责任比例的基础依据
法官要求原告全面明确案涉公司各股东的具体股权持股比例、实际持股状态。
持股情况是认定股东出资义务范围的直接依据,认缴出资额与持股比例紧密相关,未实缴出资的金额计算、责任比例划分,均需以持股情况为基础。
正常情况下,公司章程会明确约定股东的出资期限,若出资期限届满,股东未实缴出资,债权人可直接主张其在未实缴范围内承担责任,而像本案中这种模糊约定,并非意味着股东无需履行出资义务,法庭会进一步审查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股东是否存在利用模糊约定规避出资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若股东存在主观过错,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