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医疗期的时长,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综合确定,分为 3 个月到 24 个月的法定区间: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为 3 个月,5 年以上的为 6 个月;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为 6 个月,5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为 9 个月,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的为 12 个月,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的为 18 个月,20 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法定最低标准为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拒不发放,各地有更高标准的,从其规定。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