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必然影响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管,损害金融机构的信用,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从自然人角度来看,只要是年满16 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符合该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可能成为犯罪主体。对于单位而言,涵盖各类非法金融机构,以及一些看似正规但实际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组织,像某些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等。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