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继承位于民法与商法规制的交汇域,其作为家族财富传承的重要方式,融贯着财产性权利与身份性权利,呈现继承人利益与公司人合性利益的平衡难题,毕竟信任未必能随财产权利的传承而自然延续。《公司法》基于维护公司人合性、尊重公司自治价值及股权性质复合构造的考量,在确立股东资格可以继承的一般规则上,允许公司章程设定股权继承的除外条款。
张国贵律师
股权继承位于民法与商法规制的交汇域,其作为家族财富传承的重要方式,融贯着财产性权利与身份性权利,呈现继承人利益与公司人合性利益的平衡难题,毕竟信任未必能随财产权利的传承而自然延续。《公司法》基于维护公司人合性、尊重公司自治价值及股权性质复合构造的考量,在确立股东资格可以继承的一般规则上,允许公司章程设定股权继承的除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