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不可以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存在,是为了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初期,相互了解、适应。在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对彼此的工作能力、工作要求等方面并不完全熟悉,因此设置试用期进行考察具有合理性。但当劳动合同期满续签时,双方已经经过了一定时间的合作,彼此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情况都较为明晰。此时再约定试用期,既不符合试用期设立的初衷,也缺乏法律依据。
张国贵律师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不可以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存在,是为了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初期,相互了解、适应。在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对彼此的工作能力、工作要求等方面并不完全熟悉,因此设置试用期进行考察具有合理性。但当劳动合同期满续签时,双方已经经过了一定时间的合作,彼此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情况都较为明晰。此时再约定试用期,既不符合试用期设立的初衷,也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