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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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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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材料不充分,公证处可能要求补充,或者不予办理。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次举报
2026-02-01


根据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公证遗嘱的核心效力源于其真实性、合法性,而材料瑕疵会导致公证机构无法核查关键信息,无法确认遗嘱人对财产的处分权、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公证人员需着重审查遗嘱人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财产是否为其个人所有等内容。例如,财产为夫妻共有但未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及配偶同意书,会被认定为产权不清晰;身份证过期则无法确认遗嘱人身份,均需补正。若材料存在严重瑕疵,如伪造产权证明,不仅无法办理公证,还可能涉嫌违法。实践中,遗嘱人需提前核查材料,避免因瑕疵浪费时间。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