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遵循司法实践,将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旷工天数设定为累计3天,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规章制度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通过邮件、张贴公告、培训等方式向劳动者公示。
第三、注意制度的合理性。虽然,劳动者旷工1天、或连续旷工2天解除劳动关系不违法,但是,考虑到目前司法实践,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理,如用人单位贸然解除劳动关系,仍然面临被认定为非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第四、注意制度与制度、劳动合同之间规定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劳动者手册规定旷工3天可解除劳动关系,合同约定旷工5天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十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换句话说,如发生纠纷,劳动者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规定作为争议处理的依据,如规章制度有利,则选择规章制度,如劳动合同有利,则选择劳动合同。
由此,用人单位将面临比较被动的局面,因此,用人单位需注意制度与制度、劳动合同之间规定的一致性。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