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多少天可被解除劳动关系,最早的依据是《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废止)。
《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用人单位有权予以除名。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连续旷工需达到15天,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需超过30天才能除名,这里的除名就相当于现在所说的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福建省劳动厅《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8】5号)认为,连续旷工超过15天,应理解为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在计算具体天数时,应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中对于旷工解约的认定: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规定而劳动者擅自离岗连续超过五日,或者六个月内累计超过十日,用人单位据此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予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纪、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者旷工天数问题,在国家层面,除了被废止的《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有过规定外,其他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均未作具体规定。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