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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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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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被外来原因侵害致死,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5年06月16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301次举报
2025-06-16


 在司法实践中,宠物被其他主体侵害致死死,主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般较难得到支持,但存在特殊情况。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人身权益遭受损害时要求加害人对其遭受的精神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保护自然人的人身权益,例如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等受到侵害时,受害者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可获得相应补偿。宠物作为财产,并不具备人身属性,所以主人仅以宠物狗死亡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缺乏直接法律依据。

  如果宠物狗具有特殊纪念意义,主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有可能得到支持。例如参与过特殊事件、获得过荣誉、与孤寡老人相依为命的宠物、与盲人朝夕相伴的导盲犬等,承载了主人独特且深厚的情感寄托,当它因他人过错死亡时,主人因财产损害遭受超出一般财产损失的精神痛苦,法院可能基于公平原则和案件具体情况,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