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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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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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公司认定一人公司的典型案例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5年01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次举报


(2022)最高法民再168号

张某玉不服省高院的二审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张某玉对成虎公司欠付张某平工程价款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成虎公司是一人公司,罗某虎是成虎公司的唯一股东,而张某玉作为罗某虎配偶担任公司监事,且成虎公司与张某玉个人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可见,张某玉实际参与了成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财产与成虎公司财产明显混同。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罗某虎依法应对成虎公司欠付张某平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该债务属于罗某虎、张某玉夫妻共同债务,张某玉亦应与罗某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改判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