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最高法民再168号】
张某玉不服省高院的二审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张某玉对成虎公司欠付张某平工程价款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成虎公司是一人公司,罗某虎是成虎公司的唯一股东,而张某玉作为罗某虎配偶担任公司监事,且成虎公司与张某玉个人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可见,张某玉实际参与了成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财产与成虎公司财产明显混同。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罗某虎依法应对成虎公司欠付张某平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该债务属于罗某虎、张某玉夫妻共同债务,张某玉亦应与罗某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改判不当,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