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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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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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擅自转让代持股权的效力如何?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3次举报


名义股东在未取得股权的处分权时将股权转让,其与买受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因无权处分而无效。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系股权代持关系,实际出资人享有代持股权的投资权益,名义股东擅自转让隐名股权的行为应当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的,股权转让行为有效。实际出资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有权要求名义股东予以赔偿。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