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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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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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基于股权转让协议请求变更股东登记,是否追加转让人为第三人?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04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0次举报


需要根据查明事实灵活处理。如股权转让的相关纠纷已通过生效判决得到解决,可以不用追加。如若不然,原则上应该追加第三人,从而判断股权转让的事实有无争议以及争议大小。若无实质争议,则可以判决支持原告诉请;若争议较大,则原告应另行提起股权转让纠纷之诉,先解决股权转让的有关争议。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