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er,即所谓的录用通知,系表达企业与应聘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愿,虽然此时公司还没有与应聘者正式建立劳动关系,但offer并非只是一份简单的通知,从法律上讲,offer属于要约的范畴,一经送达劳动者将产生法律效力。 法条依据民法典472条的规定
offer作为要约,可以撤回,但是应当在offer到达应聘者之前或者与offer同时到达。法条依据民法典141条
offer也是可以撤销的,但是撤销的通知应当在劳动者接受offer之前送达。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offer不能随意撤销:面发电47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