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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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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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案件原告的举证责任?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1次举报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就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

  (二)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危险。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应当就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

  (二)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重大风险。

  被告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