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应区分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处理方式。若该担保系向申请人作出,则应该将其视为执行和解协议的从合同,与执行和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虽不能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申请人可以选择另行诉讼。若担保系向法院作出,且符合执行担保的实质要件,则应将其视为执行担保,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执行和解中的担保合同从效力上来说虽然从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但因其存在于执行程序中的特殊性,结合执行和解的有关规定,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才能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本案执行和解协议中王某承诺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其本质是一种连带责任保证,但因其系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的执行和解,担保人并未明确向法院承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因此,本案中不能直接裁定执行王某的财产,但可以选择另行起诉王某,要求其履行保证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