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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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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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种,款项交付的认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5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9次举报
2026-05-30

【本金预扣利息之一】借款人主张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预先抽取了部分利息(俗称砍头息)但未能举证证明的,法院不予支持。

【本金预扣利息之二】为从本金中预先扣除部分放贷收益而让借款人出具的现金收条,法院不予认可。

【借条与款项交付】巨额现金仅凭借条难以认定已经实际交付。

【收条与款项交付】可依据借款人对巨额借款出具的收条综合认定出借义务已经履行。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