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案件中,考虑到该网店并未获得实际营利,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短且危害性较低,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店主赔偿明星七千余元。相信很多小伙伴在网购时都能看到“明星同款”这几个字,这是很多商家为了吸引客户,擅自用明星肖像,做同款商品的销售策略,以此达到提升商品流量和销量的目的。但殊不知,这样做如果没有经得肖像权本人的允许,就是属于违法侵权行为。
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制作和使用的专属权,相比于普通人,明星的肖像权具有更大的商业价值,也更容易受到侵犯。在数据信息大爆炸的互联网时代,明星肖像随处可见、随时可用,加之从事自媒体或网络经营的主体缺乏肖像权保护意识,使得明星肖像权的侵权成本变低,侵权乱象层出不穷。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