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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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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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不能作证人的情况?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7次举报
2024-01-13


证人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能够向人民法院提供证言,对查清案件事实起到重要作用。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知道案件情况,

二是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如在患病期间的精神病人,无法正确表达,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证人。此外,审判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不能同时作为本案的证人。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