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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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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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抢夺,性质的认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94次举报
2024-01-12


 携带凶器抢夺的,应当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携带凶器”,是指在抢夺时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凶器的行为。携带凶器往往会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或者精神强制,不敢进行反抗,因此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胁迫行为。即使行为人未公然使用凶器,但行为人则往往因携带凶器而有恃无恐,一旦被害人进行反抗,或者被抓捕时,则会使用凶器,而且对他人的人身也构成了威胁,其危害程度较之普通的抢夺行为大得多,并且有一定的抢劫罪的特征。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刑法规定,对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