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们一致认为,在身份关系的解除上,不存在所谓“假离婚”,都是“真离婚”,当事人不能通过诉讼方式主张离婚无效,恢复婚姻关系。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完全可以由假返真,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复婚。关于此种情形下的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的效力问题。多数专家认为,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这样看似让不诚信的一方获利,但这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产生影响,不会导致社会整体利益的失衡。实际上“假离婚”的情况很多是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因为夫妻内部利益考量而损害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利益,是对社会更大的不诚信,从法律而言,此种行为不能提倡。认定离婚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可以向社会传递一种价值导向,即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规避国家政策等原因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但是,该协议仍可能是可撤销的。如果能够认定一方欺诈,对方仍可以诉请撤销该离婚协议,这一方面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0条规则一致,同时,也表明如果一方是为了欺骗对方与自己离婚,谋取不法利益的,仍需承担法律后果。不过,也有学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应当认定为无效。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