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当通知债权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进入清算程序,企业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企业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清偿企业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税费等,不够清偿债权人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投资人要以个人其他财产来清偿。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