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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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两种减资方式?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96次举报
2024-01-11


同比例减资:各股东按照原有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同步减少出资,这种方式减资后各个股东的股权比例不发生变化。全体股东按照相同的比例以相同的价格减资,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后,一般不需要签订减资协议,仅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确定公司减资数额以及股东的减资比例。

定向减资:这种方式减资后会改变原有的股权结构,例如某一股东通过减资的方式退出公司,其他股东对公司的投资不变,这种方式其实是一种交易性减资,其实质是不减资的股东以公司为平台购买减资股东的股权。这种减资必须公允作价,公平交易。应在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进行估值)制定减资方案,通过协商确定了减资的价格。这种减资方式因为股东之间在减资对价多少、如何支付等问题上都存在利益博弈,所以往往需要签订减资协议。

2018公司法,对于两种减资方式并没有明确区分,但是实践中,两种减资本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相互结合,混合使用,使用形式比较灵活。新公司法第224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看来,新公司法实质区分了同比例减资与定向减资两种方式,并给了两种减资方式“合法身份”。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