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贷款公司申请巨额借款,其中,以企业员工个人名义借款2500万元。因企业无法偿还借款,贷款公司起诉后,法院判令3名员工承担偿还责任。面临巨额债务,企业员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近日,经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还款主体应为借款企业,改判朱某、侯某辉、程某不承担合计2500万元的巨额债务。
“人们常说的‘白纸黑字,谁签字谁负责’,通常指的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来确认责任主体。但该案中,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贷款公司已明确知晓员工是受企业委托向银行借款,借款关系是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和贷款公司,实际用款人是企业,就应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本案的借款主体为企业,这也符合民法典平等保护的精神。在这个案例的背后,是对职场公平正义的唿唤,也是对企业行为的严正警告。每一个签下《借款合同》的人,都应该明白,法律的正义之光永不熄灭,无论身份地位,每个人都值得公平对待。
当下,一些企业在直接融资遇到障碍的情况下,通过假借员工或者关联企业的名义向外借款时有发生。这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错误做法风险很大,一旦发生纠纷,有可能对员工利益造成严重侵害。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