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属于人身权范畴,结婚、离婚均须当事人自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根据这一规定,由于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没有控制能力和辨识能力,自己不能够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所以不能通过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的方式进行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那么,精神疾病患者怎样参加诉讼离婚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人员担任。因此,精神疾病患者离婚必须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由于精神疾病患者的离婚诉讼夫妻均为当事人,所以一般情况下由精神疾病患者的父母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