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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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基本原则?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2次举报
2023-12-01


一是支持消费者维权行为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保护食品安全,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均依法支持了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延续了最高人民法院一贯的司法政策,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虽然我国食品市场秩序和法治环境已有明显改善,但在某些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随着我国向社会主义更高阶段迈进,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需求不断提高,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与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还存在差距。一切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而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基础。人民法院坚持将保护食品安全作为处理食品安全纠纷的首要价值取向。


第二,有效遏制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打击和遏制食品领域违法行为,既需要发挥行政监管和公益诉讼的作用,也需要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如果违法行为被追责概率低、违法成本低,就容易形成负面激励,将难以有效遏制食品领域违法行为。支持消费者维权行为有利于推动净化市场、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


第三,促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减少无效供给、遏制有害供给、激励有效供给。如果不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将得不到保障,真正的诚信守法经营者也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恶化营商环境。


第四,从根本上解决“知假买假”问题。人民群众通俗地把购买者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并维权的行为称为“知假买假”。社会各界对是否支持“知假买假”存在不同认识。应当看到,“知假买假”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造假”、“售假”,源头在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如果治住了“假”、治住了违法行为,“知假买假”现象自然就会消失。


二是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本次发布典型案例从客观标准认定“消费者”范围,坚持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该法确立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人为牟取不当利益,利用上述规定,远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购买食品,通过扩大“一”、增加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达到高额索赔目的,导致有的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背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精神,也引发了是否应当支持“知假买假”的争议。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