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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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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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注意问题?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9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87次举报
2023-09-22


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在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被侵权人在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时可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会根据具体的侵权情节、损害结果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当公民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必然会给被侵权人带来心理创伤,如果只赔偿物质损失及公开道歉,显然无法抚平被侵权人的精神痛苦。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则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为被侵权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