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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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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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是否有肖像权?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9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49次举报
2023-09-22


虽然人格权在自然人死亡后失去了存续的基础,但其肖像、名誉等承载和保护的利益却不因此当然消失。某酒店的经营范围未包括采访发布新闻报道的权利,其超出正常经营范围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为其微信公众号吸引流量、提高热度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商业使用倾向。某人发布死者意外死亡照片,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死者的肖像受到侵害的,死者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酒店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