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9条至第1201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一般解读为:
1. 如果是8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打架受到损害,学校此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 如果是8周岁-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架受到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4. 学生在校内打架,学校是否担责主要看学校有没有过错,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