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份,13岁的王某找到同校同学孙某,想要购买孙某的某品牌电动摩托车一辆。双方协商后,2022年8月15日,王某转给孙某2700元,两天后,王某的妈妈刘某又转给孙某6250元,双方完成了交易。一周后,王某要求退还车辆,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及监护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支付的8950元。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的行为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本案中,王某购买孙某的电动车,在自行支付部分款项后,由其法定代理人刘某(王某之母)支付了剩余款项,足以说明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王某的购买行为,王某与孙某的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合同,且双方交易已完成,因此法院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