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公告送达作为《民事诉讼法》特殊的送达方式,系兜底式条款,其特殊性在于公告送达无法确定受送达人是否实际收到法律文书,而是在符合公告送达情形下,超过公告送达期限后推定受送达人已知悉诉讼信息。那么,如果不设置公告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的前置条件,将公告送达与口头送达、书面送达、邮寄送达等均作为第一顺位的送达方式,那么极容易造成虚假诉讼的产生,反而不利于各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公告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设置前置条件,即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使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正如本案中,王某在诉前无法通过口头、电话、邮寄等方式向张某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遂采用登报方式送达,同时王某诉至法院后,张某故意逃避债务,导致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张某送达法律文书。在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不仅要严格审查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同时要结合个案情况审查公告送达的必要性,以免造成虚假诉讼。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