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只有通过合法的形式通知债务人,转让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债权受让人无权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同时,债权人或受让人通过什么方式通知债务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诚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认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对公告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进行了特殊性规定,该解释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了该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债务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逃避债务的情形。如果不允许债权受让人通过公告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既不利于债权转让人和债权受让人行使自身权利,不利于自身权利的保护,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诚实信用体系的构建,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正如本案中,由于张某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并缺席判决,在法院再次按照王某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判决文书后,张某随即签收,并以一审违反法律程序为由提起上诉。从本案案件事实看,张某有明显逃避债务的故意。而其故意逃避债务的情形,在审判实践中并非个案。因此,在现有法律对如何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未作出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公告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其与书面通知具有同等的作用和效力。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