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条件下可以。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根据该条,公益性质捐赠原则上不可以撤销。但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因此,如果赠与人在订立赠与合同以后发生了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导致生产经营无以为继时,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
张国贵律师
一定条件下可以。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根据该条,公益性质捐赠原则上不可以撤销。但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因此,如果赠与人在订立赠与合同以后发生了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导致生产经营无以为继时,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