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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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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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债务人的通话记录用于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须同时证明该通话所涉内容系追索案涉债务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次举报
2026-04-22


原告提交与被告的通话记录,拟证明双方就案涉债权有过沟通,同时主张该通话有高度可能性涉及本案债权,且被告未就该通话与本案完全无关进行举证,故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依据《民诉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原告应就通话可以起到诉讼时效中断之效果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提交的该证据仅能证明与被告存在电话沟通,但对于电话所涉内容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不能证明沟通内容涉及本案债权,故不宜据此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