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交与被告的通话记录,拟证明双方就案涉债权有过沟通,同时主张该通话有高度可能性涉及本案债权,且被告未就该通话与本案完全无关进行举证,故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依据《民诉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原告应就通话可以起到诉讼时效中断之效果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提交的该证据仅能证明与被告存在电话沟通,但对于电话所涉内容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不能证明沟通内容涉及本案债权,故不宜据此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张国贵律师
原告提交与被告的通话记录,拟证明双方就案涉债权有过沟通,同时主张该通话有高度可能性涉及本案债权,且被告未就该通话与本案完全无关进行举证,故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依据《民诉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原告应就通话可以起到诉讼时效中断之效果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提交的该证据仅能证明与被告存在电话沟通,但对于电话所涉内容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不能证明沟通内容涉及本案债权,故不宜据此认定诉讼时效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