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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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贷款转借,利息是否是出借人的损失?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7月3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37次举报
2023-07-3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那么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借款人除了要对已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还需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出借人的损失应指借款人所获取该笔资金须支付给出借人的对价。借款人明知资金来源于出借人银行贷款,借款人使用该笔资金的对价自然应包含银行收取的利息。
因此,本案银行利息,属于出借人的损失。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