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 嘱
立遗嘱人:-,性别_,出生日期_,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我和前妻生育一个子女,取名。我和前妻离婚时,约定女儿随我共同生活。我因癌症晚期,将不久于人世。因女儿尚小,为妥善处理身后要事,特立遗嘱如下:
1.本人名下所有遗产,包括所有动产和不动产,全部由女儿壹人继承,无论其是否结婚,该财产只作为她的个人财产所有,与她配偶无关。
2.本人指定我的同事及朋友为遗产管理人,并承担以下义务:
(1)本人拥有的以下房产:a__、b__c_ d_,在我去世后,由_、_协助女儿_办理不动产继承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上述房产,在年满二十二周岁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之前,由_、二人代为管理(包括出租、维修、征收安置),如非必要,不能出售。
(3)在年满二十二周岁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之前,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出售的,则房屋买卖合同必须办理合同公证,且出售所得的全部款项需提存在浙江省宁波市鄞源公证机构,提存款项由以保护女儿最大利益为原则进行资金使用,由公证机构监督并划付至使女儿受益的第三方账户。
(4)上述房产,在年满二十二周岁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之后,女儿可在___二人共同协商指导下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和抵押。
代书人: 立遗嘱人:
日期: 日期:
见证人:日期: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