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要点】
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必要材料。工伤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一次性补正告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工伤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条件的,收到工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通知书;工伤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
【注意事项】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工伤申请材料不完整,应该一次性补正告知需要的材料,不可要求申请人重复补正。经过一次补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
如果逾期未补正,但仍然在前述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的,还可以再重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再次启动申请程序,并提交齐全的申请材料。
【规范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所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但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可以重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 (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人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