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举债一方通过配偶账户走账等情形推断是否与未举债一方达成“共债合意”,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举债配偶对举债配偶的走账事实知情;二是未举债配偶将已到账的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不具备第二个条件,仅凭未举债配偶知情,不能达到夫妻“共享”这一举证程度,难以认定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实践中,如举债配偶用未举债一方账户走账,则债权人可以通过银行流水查证收款人的账户信息。从收款人的账户信息查证是否为未举债配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查令或申请调查取证,请求查证该账户自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至申请调查令之日期间的银行流水。因现阶段个人名下账户出现转账情形,皆具有短信等通知业务,另未举债一方花费可能属于之前的账户存款,但在明知举债配偶用其账户走账的情形下仍用该账户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消费,造成款项混同。所以如能查证未举债配偶用于家庭日常开支例如超市购物、网上购物、特殊关系借款转账等情形,成为认定夫妻二人具有“共债合意”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