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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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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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件的证据取舍?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91次举报
2023-07-15


第一,提供的每一份材料都要从有利和不利的二个方面思考,仔细审查提交该份证据是否对本方不利,有利的地方是否大于不利的地方。对本方不利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提交。

第二,对于和案件事实无关的材料,基于证据的关联性要求,不应当作为证据提交。
第三,对于不真实的材料,不应当作为证据提交。对真实性可能存疑的材料,应当与当事人进行仔细核对,向当事人说明如实举证的重要性。如确有提交的必要,在当事人书面确认的情况下,才能作为证据提交。
第四,只要是对本方有利的证据就要尽可能提交,以实现充分举证。这样不仅满足完成举证责任、达到证明标准的基本要求,而且在证据方面提高胜诉的安全系数。
第五,在确保完全充分举证后,对一些次要的材料,或关联性不强的材料,或者作用相同的材料,可以作为备用材料,不再作为证据提交。
对证据的取舍,尤其是本着攻防兼备的原则对证据进行取舍,是证据整理的第一步,非常重要,绝不能省略或忽视。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