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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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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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提前离职,单位以未完成工作交接”为理由,克扣工资可以吗?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次举报
2026-04-25


 试用期提前 3 天通知离职,3 日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以 “未完成工作交接” 为由拒绝劳动者离职、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均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离职权,属于形成权,只要离职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用人单位审批同意,更无需以完成工作交接为生效前提。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