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人的目的是营业,一旦出借人行为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其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职业放贷人的借款合同约定的高额利息不会得到支持,借款人需向职业放贷人返还借款本金即可。同时,借款合同认定无效后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也应一并认定无效。
对于职业放贷行为,若存在从不特定人处筹集资金或套取银行资金转贷行为的,可能还会触犯非法集资罪或高利转贷罪等刑事罪名。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