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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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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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应该如何认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76次举报
2023-06-14


对于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施行前,均视为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不知晓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客观上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未充分体现担保对债务的补充性原则。民法典新的规定关于对未约定担保方式或约定不明时承担一般担保责任的规定,强调了对保证人利益的合法保护,以一般保证为原则,以连带保证为例外,彰显了担保为债务补充性的价值,更符合人们的社会生活习惯。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债权人的权利意识。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