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材料完整、真实、充分是启动鉴定程序的必要条件,然而实务中,鉴定材料在对方手中,己方不掌握的情况很常见。笔者近期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原告的设备受损需要索赔,但鉴定程序中却故意不提供其持有的受损设备的材料明细及工艺流程卡,导致无法启动鉴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严格审查鉴定材料是否符合鉴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提供符合要求鉴定材料的法律后果。该法律后果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即: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如鉴定事项是己方的待证事实,且对方掌握的是书证,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证据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书证提出命令。若对方拒绝提供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属实,同时还可以依第一百一十三条对拒不提供书证的当事人进行司法处罚。
《证据规定》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