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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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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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中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要求?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64次举报
2023-06-02


计算公式: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扶养人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

 

(3)60周岁—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

 

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

 

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对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以维持其正常生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