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如果其配偶也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且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亦发生明显的混同,则上述公司债务应当属于该股东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债务,其配偶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案例来源:见《张新平、安仁县成虎商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22年11月7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